一、利害關系人見證的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沒有法律效力,在我國,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五種。其中,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之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都需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才有效。
二、遺囑見證人條件
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我國繼承法并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三、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有遺囑能力人。有遺囑能力人是指具有設立遺囑資格的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 18周歲的自人為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已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在一般情況下,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且以自已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為有遺囑能力人,可以設立遺囑處分自已的財產。
2、無遺囑能力人。無遺囑能力人,是指不具有設立遺囑處分自已財產的資格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為無遺囑能力人。依《民法通則》的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已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已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兩部分人都無遺囑能力,不得以中寫 囑處分其財產,即使設立遺囑也是無效的。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對“有利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如果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找律師作為見證人,這樣比較公平,如果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可以找村長或者是居委會做鑒定人,最好找兩個以上的鑒定人。遺囑可以當事人進行書寫,沒有書寫能力的人可以用語音的形式,也可以找他人帶寫。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那個優先?
遺贈與遺囑繼承該怎么區分
代書遺囑只有代書人沒有見證人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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