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遺囑繼承怎么辦理公證?
(一)申請。
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志著公證活動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后,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三)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四)出具公證書
二、繼承的房產不辦理過戶是否可行?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都要經過登記才發生效力。但是繼承法有特別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房產的所有權從繼承開始的時候就可以取得了,不用再經過較為繁瑣的登記確認產權。
但是繼承下來的房產除了不經過登記就能夠取得所有權之外,還是受有一些限制的。我國物權法又規定了,按照繼承法取得的物權,當需要對于該物權進行處分時候,還是需要進行登記的,如果不經過登記,那么所做的物權處分行為就是無效的。所以,如果說對繼承下來的房子沒有另外打算的話,可以不用辦理過戶登記,但是還想做其他打算的話,那么最好還是去辦理房產登記,將房屋登記到自己的名下,這樣就可以方便未來對于其進行具體的再處分。
房產的繼承也要從立遺囑人正式去世之后才能開始的,所以,遺囑寫好之后其他人不能強制性的要求當事人現在就去辦理公證,因為出具了公證書的這些遺囑都是不能隨意被更改的。而且,沒有去世之前自己寫的遺囑,隨時隨地都是可以更改的。
遺囑繼承,法定繼承,遺贈繼承的復合繼承案件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那個優先?
遺贈與遺囑繼承該怎么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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