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自書遺囑必須公證么
自書遺囑, 只要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 ,遺囑的內容合法,沒有處分他人的合法財產, 有自己的簽名,手印, 簽訂日期,也就是說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的情況下,不公證也是有效的。公證遺囑只是效力最高的遺囑,但并不是說所有的遺囑都需要公證。
公證遺囑是和自書遺囑并列的一種遺囑形式,并不是說自書遺囑需要在辦理公證后才有效。實踐當中,由于大家對法律知識了解的并不全面,有時在自已寫遺囑的時候容易出現一些錯誤,在使用遺囑時發生法律效力上的爭議,或者是理解上的分歧,甚至是執行上的困難。而如果去公證處作公證,公證人員會幫助我們審查合法性,以及行文表述上的一些務實的、明確的解釋,保證內容的合法性。再有,公證過的遺囑,繼承人就很難反對說當時老人精神或者身體健康狀況有問題,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等理由,來推翻自書遺囑的效力,這個時候,公證遺囑,起到了給自書遺囑上了一道保險的作用。
二、日記能否取代自書遺囑
死者在日記中對于身后財產作出的處理是否遺囑需要重點審查的一個問題是該遺囑是否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由于遺囑是對于身后財產作出的重大處理,關涉到各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對于遺囑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較嚴格。
自書遺囑必須在抬頭部分寫明是遺囑,并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遺囑的年、月、日,如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則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不應認定為遺囑。
《繼承法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據此,個人認為死者生前的日記及書信有記載時間與簽名,雖然形式上與自書遺囑有些不同,但日記及書信中的內容是死者的真實意思,應該認定日記及書信中關于死者死后個人財產的處理方式有效。
公民選擇由自己親自來訂立遺囑,這種方式下產生一般是屬于自書遺囑,這也是《繼承法》承認的一種遺囑形式。但是自書遺囑也是需要符合了規定的要件之后,才會產生法律效力。至于是否要辦理公證手續,法律上并未有這樣的要求。當事人最好結合自身情況,考慮選擇是否進行公證。
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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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合,為執業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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