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哪個大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效力大。
二、公證遺囑撤銷后自書遺囑有效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四十二條“存在不同形式的內容相互抵觸的數份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的規定,此時自書遺囑的效力低于公證遺囑,如該公證遺囑未被撤銷的話,應按其分配遺產。
相反,那種認為“內容相互抵觸的公證遺囑撤銷了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的效力自公證遺囑生效時即行終止”的觀點,是對單方法律行為變更與撤銷效力的誤讀。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自書遺囑順理成章成為其存留的唯一遺囑,也即“最后所立的遺囑”,自書遺囑的效力也隨著公證遺囑的撤銷而自然“恢復”。但這種“恢復”并不是從無效到有效的轉變,而是從低效力向高效力的轉變。
雖然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都屬于《繼承法》中的法定形式,但是就效力來看,還是公證遺囑的效力要大于自書遺囑。法律中有規定,自書遺囑是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而要想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的話,那么就只能通過訂立一份新的公證遺囑來進行變更或者撤銷。所以在存在多份遺囑的時候,可以看看其中是否有公證遺囑,若有則一般就是按照公證遺囑來執行了。
公證遺囑可以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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