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財產一方可以遺囑分配嗎?
夫妻一方只對處理自己的財產,對于另一半的財產是無權處置的,即使處置了,也是無法生效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1、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婚后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在離婚時進行公平平等的分配,所以是不可以由一方進行遺囑分配的,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如果一方立下遺囑,也可以向司法機關訴訟該遺囑無效。
新婚姻法婚后財產的界定是怎樣的?
老人再婚后財產如何繼承
復婚后財產分割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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