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遺囑可以異地公證嗎?
遺囑是不可以異地公證的,訂立遺囑的主體只能在自己的經常居住地的范圍之內,尋找公證機關,然后提出公證的請求,此時該受理單位一般都會先要求其支付費用,在經過簡單的核實后,發現該遺囑并非是當事人的自愿訂立的,將不會進行公證。
二、遺囑公證的要求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三、當事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提供那些證明材料?
當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已出境的,提供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遺囑書。
4、遺囑公證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
5、其他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雖然由于遺囑在經過公證之后就會更具有司法效力,但是很多人由于醫療的需要,訂立遺囑時并不在自己的經常居住地,此時會想就在異地辦理公證的手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此種行為是被禁止的,此時異地公證機構不會受理辦理者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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