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法院遺囑確權還用評估嗎?
到法院遺囑確權還用評估,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只要符合這些條件,代書遺囑就是有效的。
二、哪些財產不屬于遺產?
1、遺產不應包括死者與他人共有財產中屬于他人所有的財產部分。對于共有財產,應該是先析產,后繼承,即分清哪些是死者的遺產,然后對遺產進行繼承。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把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當作死者的個人遺產處理,這樣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為此《婚姻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遺產不應包括被繼承人生前已贈給他人的財產,以及租借他人的財產。死者生前已贈與他人的財產,其所有權自贈與之時起,就已經轉移給了他人,被繼承人隨即喪失了這部分財產的所有權,因此,不能再把這部分財產作為死者的遺產。被繼承人生前租、借他人的財產,其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或出借人,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權,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應當交還給出租人或出借人,而不應當由繼承人繼承。
3、遺產不應當包括被繼承人生前只享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的財產。根據《憲法》規定,我國的土地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所有權不發生繼承問題。
目前,農民的宅基地、耕種的自留地、自留山等,農民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也不得作為遺產處理。
4、遺產不應包括被繼承人的某些不可轉讓的人身性質的財產權,例如公民享有的受撫養。贍養的權利,領取養老金的權利,以及與工作或一定職務相聯系的經濟待遇。
5、遺產不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后,有關單位發給其家屬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等。撫恤金、生活補助費是國家或有關機關對死者家屬所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和精神撫慰,這種撫恤并不屬于死者本人的財產,而是屬于死者家屬的,所以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6、遺產不包括被繼承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一般都在簽訂時已經明確指定了受益人。被繼承人死亡,其保險金就屬于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不能作為遺產,也不能用來償還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
7、針對大城市日益“升值”的機動車牌照,現在法院一般不認為是遺產。
在繼承時,尤其注意哪些不能夠當做遺產進行繼承,如國家、集體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已經做出處理的財產,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等等這些顯然是不能夠進行繼承的。
并不是所有的遺囑訂立之后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訂立時處分了不屬于自己的財產,或者是侵犯了不相關主體的權益,都是不會具有效力的,故而不少人會想先到法院確定遺囑的效力。此種確權的行為,可以保證被繼承人分配到屬于自己的遺產。
遺囑人變更遺囑要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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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死亡,遺囑還有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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