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遺囑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公證遺囑辦理流程:申請遺囑公證→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遺囑公證
(1)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a)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b)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c)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
(1)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2)符合申辦要求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在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3、審查: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4、出具公證書
符合下列條件,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1)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3)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4)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制作日期齊全;
(5)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二、公證遺囑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根據這一規定,如果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均未辦理公證應以最后遺囑為準 但是數份遺囑中,如果有一份辦理了公證,不論前后,應以公證遺囑為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對于有一定的財產積累的民事主體來說,一般在世期間就會對自己的財產訂下遺囑,為了使得該遺囑具有更好的效力,在委托律師擬定遺囑內容之后,通常都會再到當地有權威的機構進行公證。該公民在去世之后,其財產需要按照遺囑的內容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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