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法就是規定遺產繼承的條件,程序等一系列的法律。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可以獲得的合法權利。我國的遺產繼承法主要有五章,分別是總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產的處理,附則。
總則規定制定遺產繼承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繼承的開始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什么財產可以列入遺產的范圍?
首先他必須是個人的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現金,生活用品,林木等等。
總則還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條件。
如果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是遺棄虐待被繼承人,或者是偽造遺囑的,情節比較嚴重的,繼承人就會喪失繼承權。
第二章,法定繼承。
主要是講按照法律規定,繼承遺產的時候需要根據的順序。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繼承時,首先要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才會輪到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中還會存在代位繼承,就是說被繼承人的子女,比繼承人還早死亡的,那么,就可以由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對于遺產的分配,一般情況下應該是均等分配的,但是如果繼承人里面有生活比較困難的,或者是沒有撫養能力的一方可以多分,如果是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的,也可以多分,沒有盡贍養義務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第三章講的是遺囑繼承和遺贈。
既然,遺產是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那么公民就有處分他的權利,遺囑繼承體現的就是,在遺產繼承中意思自治的原則。公民可以訂立遺囑,決定把自己的財產給什么人繼承,也可以決定把財產捐給國家,或者是其他人。對于遺囑繼承法律有比較多的要求,公證遺囑的話,需要經過公證機關的辦理,自書遺囑的話,需要有遺囑人,簽名,代書遺囑,則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人病危的時候可以訂立口頭遺囑,但是如果等到危險解除了,必須馬上訂立書面遺囑。
第四章講的是遺產的處理。
首先,法律規定了一個通知義務,就是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但是其他繼承人或者是遺囑的執行人都不知道,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該通知其他人。繼承人應該保存好遺產,不能私自去變賣。比如,房屋。不能私自去不動產登記處進行不動產變更登記,登記到自己的名下,也不能進行無權處分,將房屋賣給他人。同時胎兒也是有繼承權的,這可以認為是一項期待權利,在分割遺產的時候,如果有胎兒存在的話,應當保留胎兒的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沒有人繼承,也沒有人接受遺贈,那么被繼承人的遺產就會歸國家所有。在分割遺產之前,如果被繼承人有稅款和債務沒有繳納的話,遺產應該先去償還稅款的債務。
大致以上所說的就是遺產繼承法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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