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接觸到比較多的一個詞了,許多人為了在自己去世之后家人能得到遺產都會先立好遺囑,以免去世后家人反目為仇爭搶遺產,那么在立遺囑的時候會出現一個遺囑執行人,這是什么意思呢?立遺囑的時候必須要有遺囑執行人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在立遺囑的時候是可以立遺囑執行人的,但遺囑執行人必須要按照遺囑人的意思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根據遺囑人的意愿可以分為法定的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如果遺囑人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是法定的繼承人,則遺囑執行人不得拒絕,如果遺囑人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則遺囑人需要征得該人的同意才能讓其成為遺囑執行人。一般情況下,如果遺囑人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當由其法定繼承人執行,如果繼承人不止一個人時,則這些人都稱為遺囑執行人;或者由繼承人們推選一個人作為代表。
需要注意的是,在立遺囑執行人的時候執行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遺囑執行人有以下職責:
1、 對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及自己為遺囑執行人的情況做一個審查;
2、 應當通知遺囑人的繼承人辦理相關的死亡證明和戶口注銷等;
3、 清點、確認遺囑人的遺產,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和遺囑人的意愿支配遺產,從中遺囑執行人支出的費用可以從遺囑人的遺產中報銷;
4、 召集遺囑中出現的當事人,宣布遺囑,對遺囑人的遺產作出書面的報告;
5、 嚴格按照遺囑的內容分配遺囑人的遺產;
6、 如果當事人存在妨礙遺囑分配的行為的,遺囑執行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也應當接受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檢查,如果遺囑執行人對當事人又造成損失的,那么賠償責任應該由遺囑執行人自行承擔;
如果遺囑人沒有設立遺囑執行人的,并且沒有繼承人的,或者經過認定認為該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沒有資格作為遺囑執行人的,則應該按照遺囑人在世時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在立遺囑的時候是不一定必須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則法定繼承人為遺囑執行人;沒有繼承人的則相關的基層組織為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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