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上房屋能否繼承?
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為建設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國廣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我國農村宅基地還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農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享有長期占有、使用的權利。
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也就是說,宅基地使用權以“戶”為單位享有,由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只要家庭關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共同共有關系就存在,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而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沒有導致家庭關系的消亡,宅基地使用權由本戶其他家庭成員繼續共同享有,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另一方面,若該戶人員均去世或不再擁有農村集體成員身份,其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所屬的農村集體收回。
二、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由農村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由城鎮戶籍人員繼承 我國《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繼承法》明確規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予以繼承”。也就是說,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因此,事實上在集體組織內部,宅基地使用權得以“繼承”。另外,在國土資發〔2008〕146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可以看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在法律上是受支持的。由于此種“繼承”只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進行,所以長此以往,不會造成農村土地資源的流失,也不會對農村住宅的管理造成混亂。
三、宅基地使用權受到哪些嚴格限制?
1、用途限制。對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如需變更土地用途,必須依法經過批準。
2、面積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3、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受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農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綜上所述,我國的土地對于公民來說只擁有對其的使用權,而且還是有期限的,當然國家也有權利對土地機型征收,而農民也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房屋是歸自己的,所以房產是可以繼承的,但是宅基地是不能作為財產寫入遺囑的。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宅基地轉讓協議以及注意事項
宅基地買賣糾紛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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