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親去世后財產分割協議怎么繼承?
1、具體應當由所有繼承人協商繼承。父母一方去世后,如果沒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1)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4)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財產分割范圍
離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在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6)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7)公 司企業的出資額、股份以及個人獨資公司;
(8)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9)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10)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1)一方對婚后取得財產主張屬個人財產但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財產;
(12)其他婚后應歸雙方的財產。
母親去世后財產分割協議的繼承一般由所有繼承人協商繼承的,如果繼承人之間協商不妥,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一般建議大家在簽署財產分割協議時,最好能讓律師在場,這樣能保證其協議公平性和有效性,免除后期執行時不必要的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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