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誹謗犯罪責任主體有哪些
1、發布者
由于網絡誹謗內容的發布者是犯罪的源頭,是犯罪行為的始作俑者,因而在一般情況下,網絡誹謗內容的發布者應當承擔網絡誹謗的全部或主要的刑事責任。網絡誹謗內容的發布者是指自己捏造可能損害被害人的虛假內容并將其利用網絡為媒介進行發布和傳播的主體,是網絡誹謗行為中最基礎、最關鍵的一環,是造成網絡誹謗行為之社會危害最直接的原因。
在部分國家和地區,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中,誹謗是一種嚴格責任,不區分故意或過失,誹謗性言論一旦發表,錯誤就已經構成。而我國大陸刑法典則明確規定了誹謗犯罪屬于過錯責任,必須有主觀上的故意才可能構成犯罪。但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故意僅需要行為人捏造并發布虛假內容,且知道該內容可能會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損害即成立,并不需要其明確認識到損害的嚴重程度。當然,筆者認為也應有例外情況,如行為人雖然客觀上發布了損害被害人人格、名譽的事實,但依據法律或法理其主觀上不應預料到這一結果的,則不應負刑事責任。
2、傳播者
網絡誹謗內容的傳播者,或稱之為轉發者,一般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某些傳播者亦應負部分或全部刑事責任。根據調查統計表明,近 70%的被調查者憑借自己的經驗與感覺判斷網絡內容的真實性,而62.5%的人則會把網絡上新奇或有趣的內容進行轉發與他人分享。
3、網絡管理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網絡管理者在一般情況下也不應為網絡誹謗承擔刑事責任。網絡管理者包括服務器的供應商、服務器或專有網絡的管理者、論壇的版主、管理員等,他們主要負責提供網絡基礎服務、維護或維持一定范圍內網絡的基本秩序。這些管理者的一般工作主要是保證網絡軟硬件設施的正常運行,或檢查并糾正違反國家法律、政策的網絡行為,如若讓其一一驗證網絡發布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誹謗他人之嫌,不免有些強人所難。
,如果網絡管理者協助他人進行網絡誹謗行為,則應認定為網絡誹謗的共犯,其行為性質已經轉化,與自己進行網絡誹謗行為無異,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新聞媒體的刑事責任問題
新聞媒體在網絡誹謗案件中的作用類似于上文所說的誹謗內容的傳播者,但又有著很大區別:一方面,新聞媒體所掌握的社會資源一般遠超過個人,有能力對所得到的信息進行辨別與驗證,分辨出真實的與捏造的內容;另一方面,新聞媒體的影響力也遠強于個人,他們對事件的報道能夠使更多的人相信,因此也更應對虛假報道負責。
綜上可知,在網絡誹謗犯罪當中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包括了發布者、傳播者、網絡管理者以及新聞媒體,不同的主體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根據具體的情節受到相應的處罰。
網絡誹謗有哪些司法解釋
網絡誹謗罪如何立案?
網絡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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