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繼承權公證的定義?
繼承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并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繼承權公證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分為依遺囑繼承、依法定順序繼承。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承。但是對于繼承權公證其也有界定范圍,那么關于繼承權公證的界定范圍包括哪些?請看下文:
二、可以有繼承權的范圍也就是可以進行繼承權公證的范圍:
受理繼承或遺囑公證后,尤其在審查當事人提供的遺囑,或為當事人起草遺囑時,必須明確合法的遺產范圍,避免當事人錯誤處分不屬于遺產范圍的其它財產。繼承法第三條明確規定: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由于法律水平參差不一,公證人員對“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所含范圍的理解極可能與法律規定相悖,也很難用文字一一羅列其它合法財產,我們不妨使用排除法,只需了解哪些財產不屬繼承范圍即可。
三、不能被繼承的財產及財產權利有也就是不可以進行繼承權公證的范圍: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政治權利。人身權利包括: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勞動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生命健康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權,宗教信仰自由權,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權,擔任領導職務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權利被侵犯取得的賠償權等。
(2)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包括:
①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使用權、自留山、自留地、魚塘、果園、灘涂、水流、牧場、草原等的經營權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
②承包權、房屋租賃權、雇傭合同中的勞務權、財物代管權;
③繼承權、受遺贈權、勞動工資權等。
(3)不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
①國家、集體的財產;
②被繼承人生前已處分的財產;
③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續期間約定為配偶的財產;被繼承人與家庭其他成員的共同財產;死者家屬的撫恤發給金、生活補助費;被繼承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受益人的財產等。
繼承權公證從字面上理解就是對繼承權力的公證,從而從司法角度上獲得繼承權。尤其在大家庭或者大財團的繼承中需要關注這個情況,繼承權的公證包括對繼承人的審查,鑒定其是否具有合法的繼承權,另外對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方法和方式也要做明確的規定,避免造成繼承糾紛。
自愿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范本
怎么對繼子女繼承權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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