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訂立遺囑一方能夠變更嗎
對于這一方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關于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復》之規定:財產共有人如立遺囑處分財產,僅限于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若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則無效。
《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
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因此,如果一方想變更共同遺囑,則只能對自己的1產權做出變更處分。如果夫妻一方死亡,那另一方不得違背配偶的遺愿對配偶的部分產權進行處分。
“夫妻共同遺囑何時發生效力”,夫妻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是共同遺囑的所有被繼承人全部去世以后。“一方是否可以變更夫妻共同遺囑”,只能對自己的1產權做出變更處分。應注意的是,當出現遺囑人在共同遺囑中互相指定對方當事人為遺產繼承人,而一個遺囑人已經死亡,別的遺囑人尚健在時,應當確認共同遺囑中,已經死亡的遺囑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已經生效,尚健在的遺囑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部分已經失效。
共同遺囑,又稱合立遺囑,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共同遺囑有形式意義上的共同遺囑和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囑之分。
所謂形式上的共同遺囑又稱單純的共同遺囑,是指即內容各自獨立的數份遺囑記載于同一份遺囑中。這種單純的共同遺囑其在實質上為數份獨立遺囑,只不過形式在同一份遺書上,其產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響。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內容共同或相關的意思表示形成一個整體的遺囑意思表示,從而定格于同一遺書上。這時遺囑人之間的遺囑表示不是完全獨立的,而是相互間牽連和制約的。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限于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以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為準。
二、共同遺囑有什么形式
共同遺囑在形式可以分兩種:一種是相互遺囑,兩個遺囑人相互以對方為自己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另一種是相關遺囑即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
共同遺囑在內容上通常有三種表現:一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三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并規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
共同遺囑一般都是由夫妻兩人共同訂立的,自然其中涉及到的財產,也就是兩人各自的財產,當然這里面就有分別屬于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和那種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若一方想要變更遺囑內容,通常來說只允許對其中屬于自己財產的部分做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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