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立遺囑必須公證嗎?
一般情況下,遺囑可以不用公證。但是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以及遺囑的效力更高,建議對遺囑進行公證。房產遺囑只要符合有效條件,就是有效的,因為公證不是遺囑的生效要件。但遺囑的形式比較重要,公證可以防止因為形式上的瑕疵而導致出現遺囑無效的現象。
但是為了保障遺囑的有效性應注意以下幾點:
1、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無遺囑能力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為遺贈。
2、遺贈人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贈人所立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4、受遺贈人須為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外的人,且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
5、受遺贈人未喪失受遺贈權。
6、遺贈的財產須為遺產,且在遺贈人死亡時執行遺贈為可能和合法。
二、如何認定遺囑的效力
(一)見證人不適格的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遺囑部分無效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遺囑的其他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情形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4、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5、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綜上所述,并沒有規定立了遺囑之后就必須要公證,公證并不是遺囑生效的要件,只能說它可以加強遺囑的法律效力,如果沒有公證的遺囑那么就有可能會出現其他情況導致遺囑無效,辦理公證就需要辦理相關的手續,可以找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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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鵬,聯系電話13867400852(微信同號)浙江五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從事法律行業多年,法律理論功底扎實,具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迄今代理的案件深受廣大當事人的認可,在公司法律顧問,股份改制,股權糾紛,婚姻繼承,合同糾紛,土地房產,刑事辯護等訴訟和非訴方面頗有建樹。? ????李鵬律師自執業以來,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務理念,專注于做好每一個案件,盡最大限度維護每一個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贏得當事人的廣泛好評。? ????專業處理:公司糾紛,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婚姻繼承,土地房產,民事侵權,刑事辯護,企業法律顧問,IPO,“新三板”等訴訟及非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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