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賣婦女罪從輕辯護詞的主要內(nèi)容有哪些?
1、標題??蓪憽瓣P于×××(人)××××案的辯護詞”。
2、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3、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tài)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fā)表意見;認罪態(tài)度主要是根據(jù)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4、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5、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
(2)對于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并不是說只要犯罪嫌疑人涉嫌拐賣婦女罪,那么從輕處罰的辯護詞的辯護意見就都是一致的,法律上規(guī)定的可以被從輕處罰的法定情形和酌定情形也非常的多,很多時候都得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認罪態(tài)度,犯罪動機等這些因素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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