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遺產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也是具有時效的,也就是說在一定期限內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侵害是可以起訴向法律申請援助的,超過這個時效期間,可能會面臨起訴不成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
根據我國的《繼承法》有關規定,主要情況分兩種法定繼承人和遺贈繼承
第一種情況是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開始起點是被繼承人確認死亡,從這一刻開始,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并且其他人不能夠侵犯。當事人如果因為繼承權的問題和其他人發生了糾紛,那么這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之內,當繼承人知道又或者是事實情況他應該知道的時刻開始計算繼承權失效。當然超過三年法院也是可以給予一定的維權保護,但是也會有一個最長的受理案件期限,繼承人應該在二十年內進行起訴,不然法院將不再受理。
第二張情況是遺贈繼承,這類繼承屬于特殊情況。首先接受遺贈的當事人應該是在知道該事件之后兩個月內表達意見,是接受遺產還是拒絕的意圖要明確。要是超過兩個月都沒有表態的受遺贈人將被視為自動放棄遺產繼承。那么之后的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則可以按照上述法定繼承人的訴訟時效進行維權。
我們都應該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現在是法治社會,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作為繼承人也應該早些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在正確的時間選擇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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