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賣兒童死刑犯可以緩刑嗎?
對于死刑什么情況下可以判處緩期二年執行,法律沒有規定,從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應具備以下情節:
(1)民憤不是極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為嚴重的罪犯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嚴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發育不全,屬于有限責任能力的;
(5)由于被害人的明顯過錯,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人的;
(6)犯罪分子出于義憤而殺人的;
(7)其他特殊應當留有余地情形的。
二、死刑緩刑之后會怎么做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針對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所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并作出有罪判決書。在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執行死刑。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拐賣兒童的行為是屬于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情況,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判罰處理,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或者在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中賣到兒童死亡的情況下,可以判處死刑,是否可以緩刑應當根據實際而定。
死刑復核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死刑緩期執行可以減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什么?
死刑緩期2年執行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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