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在生活中屬于比較常見的一種現象,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遺產繼承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其實我國對于遺產繼承的許多方面都有規定,包括繼承的時間、繼承的財產范圍、繼承遺產的分割方式,以及發生糾紛之后該如何處理等內容。其中,關于遺產繼承的時效的規定是值得我們特別注意的一個重要問題。
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了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而繼承的財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所有的合法的財產。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遺產繼承的時間問題。繼承人應該對遺產的繼承作出明確的表示,即愿意繼承或者是放棄繼承,這個期限為兩個月,一般是在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兩個月內就需要對此作出明確的表示。
如果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的話,則此時往往會按照其接受繼承來處理。但如果是按照遺贈方式來繼承遺產的話,則此時需要受遺贈人明確表示自己接受遺贈,這樣才能實際繼承遺產。
相關繼承人如果對于繼承的遺產有糾紛,可以對此提出訴訟。我國《繼承法》第八條和《民法總則》中的規定來看,一般發生繼承權糾紛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此時的期限為三年,也就是通常情況下訴訟時效為3年,而這個時間是從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的,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繼承人也不得再提起訴訟。因此,超過了二十年,繼承人就會喪失其勝訴權,這對繼承人來說是十分不利的。
其實在實務中,遺產繼承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這就需要繼承人依法依規對遺產進行繼承,了解遺產繼承的相關時效問題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繼承開始時必須了解的第一步,這樣才能維護自己正當的繼承權,不要因為不清楚時效問題而喪失了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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