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正遺囑所需材料有幾種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等);
2、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存款單、有價證件等);
3、遺囑草本。
二、辦理遺囑公證注意哪些問題
辦理遺囑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遺囑人應向遺囑行為發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
2、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后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遺囑人因特殊原因(年老體衰、行動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證處辦理的,公證員可以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3、遺囑人要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辦理。
4、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5、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如所處分的財產是否為個人所有,是否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
6、立遺囑人在遺囑生效前可以變更、撤消遺囑。
7、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遺囑執行人。
在對遺囑進行公證的時候,如果不是屬于公證遺囑的話,其實并不是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也不會影響到遺囑的生效。當然辦理遺囑公證其實主要也是為了可以加強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除了公證遺囑之外,是否辦理公證當事人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作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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