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法條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拐賣兒童婦女司法解釋
1、新刑法將原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設立的綁架婦女、兒童罪的行為納入拐賣婦女兒童罪之中,取消了綁架婦女兒童罪。把以出賣為目的,綁架婦女兒童的 行為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量刑情節。
2、“兩高一部”和全國婦聯2000年3月21日《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部分:“凡是拐賣婦女、兒童的,不論是哪個環節,只要是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窩藏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不論拐賣人數多少,是否獲利,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以及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構成犯罪的,也要依 法懲處。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 款;以營利為目的,出賣不滿十四周歲子女,情節惡劣的,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以及出賣撿拾的兒童的,均應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出賣十四周歲以上女性親屬或者其他不滿十四周歲親屬的,以 拐賣婦女、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3、辦案中,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罪與罪的界限,特別是拐賣婦女罪與介紹婚姻收取錢物行為、拐賣兒童罪與收養中介行為、拐賣兒童 罪與拐騙兒童罪,以及綁架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界限,防止擴大打 擊面或者放縱犯罪。”
在我國對這類拐賣兒童和婦女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的處罰,我國的司法機關和公安部門對這類案件加大辦理力度。維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相關的打擊這類違法犯罪案件。相關的受害人員和家屬,也可以進行相應的舉報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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