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被繼承人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思自主的處理自己的合法財產,理所應當可以撤銷,但是并非所有撤銷意思都能發生遺囑撤銷的法律后果,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予以撤銷,那么如何撤銷遺囑?公證遺囑因為公證機關的介入,并非被繼承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撤銷的效果,那么如何辦理公證遺囑的撤銷?本文就這兩個問題介紹如下。
一、如何撤銷遺囑
依照《繼承法》,公民可以自由地訂立遺囑,處分自己死后的財產;也可以隨時隨地撤銷或者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撤銷遺囑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1、用一定的方式聲明撤銷或變更原遺囑。遺囑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原訂立遺囑的公證機關或原遺囑的代書人、見證人作出撤銷或變更原遺囑的聲明。
2、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独^承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弊罡呷嗣穹ㄔ合嚓P司法解釋也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如果遺囑人原所立的是公證遺囑,在撤銷時,仍需要原公證機關辦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原公證遺囑。
3、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二、如何辦理公證遺囑的撤銷
1、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之必要條件:
(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4)撤消變更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時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處應及時受理辦結。
2、《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公證遺囑撤銷需要遺囑的訂立人通過立新的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撤銷或者向公證處申請撤銷原公證遺囑即可。
以上是關于“如何撤銷遺囑,如何辦理公證遺囑的撤銷”的介紹,我們了解了遺囑的撤銷方式和辦理公證遺囑撤銷的條件和方式。在現實生活中,涉及遺囑撤銷的問題,尤其是公證遺囑的撤銷,不妨咨詢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甚至在整個遺囑的訂立、公證、執行過程均邀請專業律師的介入,隨時為遺囑繼承提供法律意見,更好的秉承被繼承人意見實現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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