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依據被繼承人意思訂立的,體現的是被繼承人的意愿,但有時很容易被偽造、篡改,因此需要見證人,但并非所有遺囑都需要見證人,那遺囑何時需要見證人?遺囑是法律行為,可以被撤銷,那遺囑何時能夠撤銷?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闡述,具體內容請看下文。
一、遺囑何時需要見證人
遺囑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遺囑發生效力的關鍵。為證明其內容的真實性,防止遺囑被他人篡改、偽造,防止在執行遺囑時發生糾紛,在訂立遺囑時需要遺囑見證人。
根據《繼承法》有關規定,遺囑見證人在以下三種場合出現:
(一)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二)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三)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何時能夠撤銷
立遺囑人可以在生前的任何時候撤銷或者變更所立的遺囑,或者另立新的遺囑,不過,應當盡可能是通知原來的見證人,代書人,宣布原來的遺囑作廢。
如果原來的遺囑是公證遺囑,應當通知原公證機關將原公證遺囑注銷。
如果立遺囑人立了幾份相同的遺囑,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無論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還是口頭、錄音遺囑都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的撤銷是指立遺囑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遺囑。取消原遺囑,遺囑的內容即無效。
遺囑的撤銷方法有下列幾種:
(一)以書面形式明示撤銷原遺囑。
(二)以立新遺囑的方式撤銷原遺囑。
中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正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繼承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人在訂立新的遺囑中,不論是否明確撤銷、變更原遺囑,只要前后兩個遺囑的內容相抵觸,即意味著前遺囑被推定為變更或撤銷。全部抵觸,全部撤銷,部分抵觸,部分撤銷。但是,如果遺囑人原來所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在變更或撤銷原遺囑時,仍需經原公證機關辦理。
(三)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相抵觸時,其抵觸行為則被視為對原遺囑的部分或全部撤銷。
律霸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遺囑見證人是為了證實遺囑的真實性以及保證遺囑的有效執行而出現的,而針對《繼承法》中規定的五種遺囑繼承方式,其實也不是個個都需要有遺囑見證人在場,這樣遺囑才會生效。而遺囑在訂立之后,也是可以撤銷的,但實際撤銷的時候最好書面清楚,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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