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判罰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這是一種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來在中國大陸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在貧困地區云貴川和流動人口集中的發達地區如東莞深圳福建等地,此類犯罪長期猖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被害婦女、兒童被拐騙后,處于行為人控制之下,處于被欺騙、任其擺布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被害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離子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婦女、兒童。“婦女”指14周歲以上的女性。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這里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兒童”一般指14周歲以下的人。
二、加重情節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我國刑法中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判罰是非常嚴重的,首先這是不人道的行為,犯罪事實對社會穩定產生了極其不利的影響,也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反映。我國公民有依法舉報拐賣婦女兒童的責任和義務,在發現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配合調查取證。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節有哪些?
怎么才算拐賣婦女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與未遂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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