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繼承遺產的方式有三種: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繼承。遺贈和遺囑繼承都是由公民自己訂立的,那么,遺贈與遺囑繼承該怎么區分呢?在這兩種繼承方式中,選擇立遺囑分配遺產的比較多。立遺囑時要對遺囑的生效條件是什么有明確的認識,確保遺囑的效力。下面我們將就這兩個問題一一解答,請看詳細內容。
一、遺贈與遺囑繼承該怎么區分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立遺囑的公民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別體現在:
1、遺囑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范圍不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而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國家或集體單位。
2、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的,即視為繼承。而受遺贈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未做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即喪失受遺贈權。
二、遺囑的生效條件是什么
第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第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第三,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第四,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如果遺囑人先后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后所立的為準,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相抵觸。
實踐中大家對遺囑問題不是很了解,上面我們為大家介紹了“遺贈與遺囑繼承該怎么區分”以及“遺囑的生效條件是什么”,大家可以參考一下。在實踐中,并非只要是遺囑人做出的任何遺囑都是合法有效的,遺囑要想生效,必須符合上面介紹的條件。另外,很多人在遺囑內分配他人的財產,這樣是無效的。立遺囑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問題,建議遺囑人就遺囑問題咨詢一下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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