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中基本的均分原則往往帶來家庭糾紛,也難以體現逝者的真實意愿。于是,訂立遺囑為越來越多人所接受,而且為了保證遺囑能被執行,很多人都訂立了代書遺囑。不過,為了保證遺囑合法有效并得以安全執行,訂立人還應先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識,就像如何訂立代書遺囑,或者代書遺囑是怎樣訂立的等等。下面我們將為您詳細講述這一問題。
一、如何訂立代書遺囑
在本人不識字、無能力書寫、或不愿親自書寫的情況下,可以由他人代寫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這是對代書遺囑的概括規定,其訂立的具體程序如下:
1、遺囑人欲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到場,并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2、由立遺囑人口述,代書人作記錄。
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并經遺囑人審閱全文后,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后,代書人應注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并記明代書人姓名。
4、最后,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的姓名。
代書遺囑必須具備兩個以上見證人。年月日及代書人、遺囑人。其他見證人的簽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二、代書遺囑是怎樣訂立的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這是對代書遺囑的概括規定,其訂立的具體程序如下:
第一,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并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愿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后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第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并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第四,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著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系,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生活中,很多人因為不識字或因生病等原因不能書寫遺囑,或者不愿意自己書寫遺囑,因此他們都訂立了代書遺囑。但是因為不清楚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代書遺囑的見證人一般都是繼承人或者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最后導致代書遺囑無效。因此,訂立代書遺囑,最好請專業律師擔任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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