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對婦女進行解救,就可能觸犯了我國《刑法》規定的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罪,那么什么是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罪怎么判?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判斷是否涉嫌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罪,主要看其是否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婦女的人身權利。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我國,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員、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負有會同公安機關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被拐賣、綁架的婦女需要進行解救而不進行解救。對于因不解救而造成嚴重的后果而言,則可能屬于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怕麻煩,有的是怕報復,有的是為了私情等,其動機如何,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罪怎么判
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量刑從拘役到五年有期徒刑,具體到每個案件如何判,主要考量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和犯罪后果。行為人的犯罪情節一般表現為不向主管負責解救的部門匯報情況;不制定解救方案、計劃;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動等。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發生等。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不僅是一種失職行為,更是一種犯罪行為。涉案人對被拐賣、綁架婦女不進行解救的原因也可能是多方面的,而出于不同的原因、不同的犯罪情節涉及的定罪和量刑都有可能不同。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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