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時候,可以訂立口頭遺囑,那么口頭遺囑要具備哪些要件?我國《繼承法》規定,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那么哪些人可以做口頭遺囑見證人?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口頭遺囑要具備哪些要件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款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遺囑。
二、哪些人可以做口頭遺囑見證人
口頭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年滿l8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哪些人可以做口頭遺囑見證人”的介紹,我們了解到有效的口頭遺囑應具備的條件以及口頭遺囑見證人應具備的條件。訂立口頭遺囑,是為現實所迫的無奈之舉,越是這樣,越要謹慎,不管是訂立口頭遺囑要具備的實質要件還是形式要件都必須齊備。當然,如果形勢沒那么緊急,最好訂立其他形式的遺囑。訂立遺囑,關乎立遺囑人的身后財產的分配,甚至關乎整個家庭的穩定,所以,最好請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幫忙,保證遺囑具備法律規定的各項要件,使得立遺囑人能更安心的安排自己的身后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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