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這是近幾年來比較多發的,其實遺產繼承糾紛的群體是比較特殊的,因為從本質上來說各方之間原本都是具有一定的親情關系的,但就是覺得在遺產繼承的問題上自己的相關權益被侵犯到了。其實,遺產繼承的糾紛完全都是有法可依的,如果遇到類似問題,可以了解一下遺產繼承財產分割問題的依據是什么?
一、遺產繼承財產分割問題的依據是什么?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分割遺產應注意什么?
根據《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因此,在繼承開始后,確定遺產的范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遺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分。
2、遺產與家庭共同財產的區分。
3、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和整個家庭所欠的共同債務的區分。例如,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雖然是以其個人名義所借,但用于家庭消費的,應認定為家庭共同債務。
有一點大家要知道,遺產繼承財產分割問題全部都在我國所制定的繼承法當中有著明確的規定的,遺產繼承首先尊重當事人所立遺囑,其實按照法律的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先于第二順位繼承人的,而且我國的民法總則當中專門提到了沒有生下來的胎兒的繼承權不能夠任何人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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