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個人處分遺產的行為,一般為個人行為。例外的情況下,兩人以上合立共同遺囑。那么,共同遺囑與一般遺囑有何區別?一般遺囑發生效力是從遺囑人死亡時開始,那共同遺囑何時發生效力?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討論,請看下文詳細內容。
一、共同遺囑與一般遺囑有何區別
作為一種特殊的遺囑,與一般遺囑相比,共同遺囑具有以下特征:
共同遺囑是合立遺囑人雙方的法律行為。共同遺囑至少有兩個主體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不是單方法律行為,而屬于雙方法律行為。就是說,在訂立遺囑時,或者在撤銷遺囑時,單方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但這種雙方法律行為與一般民事合同又有不同。它不是雙方主體的相對應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是雙方或多方主體確定和追求一個相同的目標,形成共同意思表示的一致,亦即“兩個以上的有著同一內容、同一目的并行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在民法理論上,一般將這種法律行為稱為共同行為或多方法律行為,其特點在于存在著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是共同的,由他們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所發生的法律效果是共同的。
二、共同遺囑何時發生效力
雖然遺囑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都是從遺囑人死亡時開始的,但是,一般遺囑由遺囑人單方作出,所以遺囑人死亡遺囑即開始生效。
共同遺囑是是夫妻雙方共同訂立的,其死亡時間先后不一,同時死亡的情況很少,從而遺囑生效時間不能與一般遺囑一樣認定。總體上說,夫妻一人死亡,共同遺囑不發生效力,或者部分發生效力,只有當夫妻全部死亡時,遺囑才能全部生效。
或者說,在共同遺囑人中的一人死亡時,遺囑中涉及該遺囑人遺產的內容也就應發生效力,而涉及未死亡的遺囑人的遺囑內容則不能發生效力。只有在共同遺囑人全部死亡的情況下,共同遺囑才能全部生效。因此,對共同遺囑效力的認定,應當以各個遺囑人死亡的時間具體確定。
在此基礎上,我們還應注意不同類型的共同遺囑,其生效時間又有不同要求,如前所述:
(一)互相指定對方為繼承人的共同遺囑,一方死亡時遺囑生效,生存方的遺囑內容即失其效力。
(二)以共同財產指定第三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共同遺囑,必須在共同遺囑人均死亡后才發生效力。一方死亡后,活著的一方得自由行使共同財產權,但要受到遺囑內容的拘束,不得進行與遺囑相違背的法律行為,原則上也不得變更、撤銷遺囑。
(三)相互指定對方為繼承人,并共同指定第三人為最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共同遺囑,其生效時間分兩個階段: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相互繼承的內容生效,生存方依遺囑取得遺產;當最后一個遺囑人死亡,遺囑全部生效,第三人依繼承或遺贈而取得財產。
(四)共同遺囑實為相關聯之遺囑時,一方死亡,遺囑應認定為生效,生存方原則上不得變更或撤銷遺囑,或者進行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處分行為。
相信大家現在對共同遺囑與一般遺囑的區別以及共同遺囑何時發生效力的問題有了初步的認識。通常是夫妻雙方對遺產作共同遺囑。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共同遺囑的遺囑人為復數,死亡時間不同,遺囑生效的時間也會不太一樣。生活中如果遇到有關共同遺囑的問題時,不妨向律師進行咨詢,相信專業的律師會為您提供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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