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偽劣商品治安處罰是什么?
《治安處罰法》中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是沒有規定的。但是《刑法》中有明確規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之中沒有規定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罰,但是在我國刑法之中,如果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達到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將會判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銷售金額達到20萬沒有到50萬的話,將會判處兩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如果超過50萬將會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是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既遂標準是什么
非法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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