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什么意思?
1、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的意思是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0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6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
二、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哪些?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事故發生之后,侵權者或者是過錯方,是需要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金的。大部分情形下,不管是保險公司,還是需要支付賠償的個人,都是需要在自己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由于法律規范規定了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的規定,故此若是賠償金額超過了這個數額的,多余部分就不需支付了。
人身損害賠償傷殘鑒定標準
財產損害賠償鑒定標準是怎樣的
財產侵權賠償標準是按照侵權合法財產實際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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