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于繼承法的規定雖然說不是特別完備,但是也有其獨特之處,例如代位繼承這一方面,代位繼承是用于那些本應為繼承人的卻死于被繼承人之前的情況,那么繼承人的相關權利就轉移到了繼承人的繼承人手中。那么代位繼承人必須是第一繼承人嗎?
代位繼承人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親屬,擬制血親也可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六條“被繼承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繼承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或母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他們無權要求與被代位人處于同一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平分遺產,即有兩個或以上的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頭參與平分繼承遣產
一、代位繼承權指什么?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
該制度的設立是基于,繼承權的行使主體應為實際生存,若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顯然無法行使繼承權利。為了保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物質及經濟利益,因而設立了代位繼承制度。
《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
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中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
二、代位繼承有哪些法律特征?
1、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繼承權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被繼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代位繼承不受輩數限制。
3、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
4、被代位繼承人生前必須具有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經喪失了繼承權,則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方式。這是因為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死亡為生效的條件,在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情況下,遺囑無效。
代位繼承權的實現前提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繼承同樣適用于胎兒的保留份,其原理與法定繼承中的胎兒保留份是一致的。
所以,根據以上全文我們可以對代位繼承人必須是第一繼承人嗎這個問題有了清晰的答案,代位繼承人一般都是第一繼承人,因為不適用于代位繼承的幾種情況里就包含了非直系親屬這一情況,而第一繼承人往往都是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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