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遺產繼承的這件事情,雖然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來進行統一的規范的。但是在我國的新婚姻法當中其實也有部分法條,就是針對婚姻關系當中的一個繼承做出的相關規定。在結婚以后的遺產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不能是當事人的父母了,那么,婚姻繼承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一、婚姻繼承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無論是為爭奪遺產而殺害還是為其他目的而殺害,只要是有故意殺害的行為,便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并且是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其中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并且還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八條處理。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撫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所謂虐待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精神上進行摧殘或者折磨。
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喪失了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而定。如果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所謂偽造遺囑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制造假遺囑。所謂篡改遺囑是指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所謂銷毀遺囑是指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毀滅。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是否嚴重是判斷繼承權是否喪失的標準。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可見,婚姻繼承的幾個比較重要的觀點就是,婚后的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按照配偶,子女和父母這幾個順序進行的,并且這里的子女是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作為私生子正常的繼承權利不能夠被任何人所剝奪。同時受到繼承法當中喪失繼承權的法條的制約,當事人如果做出了其中哪一種行為的話,就沒有權利再繼承當事人留下來的遺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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