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當中平等地賦予了我國公民所有人正常的繼承權利,也正是基于這種繼承的權利所以才導致那些特別典型的爭奪老人遺產,請求重新分配的這些糾紛也容易引起大家的關注。其實當事人無非也就是認為,遺囑當中的遺產分配是不公平的,所以在當事人已經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仍然有申請法院重新分割財產的。那么,有了遺囑申請財產分割是否可以?
一、有了遺囑申請財產分割是否可以?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只要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如果立遺囑人此前立過遺囑且經過公證,對前遺囑的變更必須經再次公證方有效。
二、遺囑的相關規定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可無需公證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后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如果經法院的確認,當事人所立的遺囑是符合社會公德并且是在自愿的情況下所立遺囑,這種遺囑就已經受到了法律的保護,所立遺囑的當事人百年以后,就算是司法介入分割留下來的遺產也首先要以當事人所立的遺囑為準的,只要遺囑具備法律效力。
遺囑執行人是什么意思,有哪些職責
遺囑繼承,法定繼承,遺贈繼承的復合繼承案件
遺囑公證費用是多少,辦理遺囑公證要哪些材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畜牧獸醫行政執法不包括什么
2021-03-09復議調解后治安處罰能否撤銷
2020-12-30房屋買賣違約訴訟流程
2021-02-16訴請解除贍養協議可否認定無效
2021-02-08股份制企業的董事會以什么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2020-12-24商標侵權行為如何處理或處罰
2021-02-21近似商標駁回復審能成功嗎
2021-01-27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收費標準是什么
2021-03-11擔保提存的給付條件
2021-02-02合同債權的權能與特點有哪些
2020-12-20企業如何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對象、范圍、期限、義務
2021-01-03哪些情況不能簽終止協議
2021-02-06公司股東退股受競業限制嗎
2021-01-13農民工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進行投訴舉報?
2021-02-03企業試用期如何解聘員工
2020-12-24姐姐是否有權繼承弟弟死亡賠償金
2021-01-19可以不解除合同直接停社保嗎
2020-11-12保險欺詐及其防治
2021-03-04保險糾紛非訴和解案
2021-02-03車被石頭剮蹭能保險理賠嗎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