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案立案標準是什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 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 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于嫁禍于人的動機等。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壞經濟秩序犯罪中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于:后者破壞的是特定的財產,侵犯的是其他客體,本法對其已單獨規定有罪名,只應按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對他人的財物進行重大的損害,讓他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這一點,首先受害人可以要求換人進行相關的經濟賠償,然后可以通過報警來讓其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一旦進行報警之后就不能夠進行和解。犯罪嫌疑人就肯定會被判處相關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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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故意毀壞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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