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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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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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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分割
在存在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下,對遺產的分配自然是按照遺囑中的內容來執行的。但很多時候要么被繼承人沒有遺囑,要么遺囑被認定為無效。此時就只能按照法定方式來繼承一些,那此時遺產分配比例是怎樣的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②不盡扶養義務;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范圍主要是生活資料,也包括法律允許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
世界各國民法確定遺產的范圍和價值,都是從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這一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確定的。在中國,一般,在繼承開始地點(即死亡人最后的住所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繼承人,負責通知不在繼承地點的其他繼承人和遺贈受贈人和遺囑執行人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保存遺產的人應當負責保管好遺產,不得擅自處理、隱匿和侵吞。如果在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雖有繼承人知道但該繼承人無行為能力又無法定代理人進行通知和管理的 ,則應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基層組織或公證機關負責通知和保管遺產。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繼承分配順序:
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于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雙方不愿意接觸關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
1、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孫子女與外孫子女不是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他們只能通過代位繼承取得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遺產。
法定方式繼承的情況下,遺產分配比例其實是很重要的,此時也會講究繼承順序,即通常情況下由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遺產,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在或者放棄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而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下一般是均等的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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