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毀壞財物案量刑是怎樣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并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于嫁禍于人的動機等。
(二)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壞經濟秩序犯罪中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于:后者破壞的是特定的財產,侵犯的是其他獨立客體,本法對其已單獨規定有罪名,只應按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也可以這樣說,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毀滅或損壞公共財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使某項財物的價值與效用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的行為。此罪的構成特征是:一是主體方面特征,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這類人員應對自身損壞的財物進行積極的賠償,得到相關個人和單位的諒解。相關的當事人員入得到案件受害人的諒解和諒解書時,應遞交相關的人民法院,我國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也將按照這類證據,減輕對這類人員的處罰進行辦理。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如何界定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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