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繼承中有一定的先后順序之分,此時首先需要確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通常情況下,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的時候,第二順序繼承人是不能繼承遺產的。那么這個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哪些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哪些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于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雙方不愿意接觸關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上門女婿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嗎?
《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女婿、喪偶兒媳對岳父、母或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人參加繼承;第十四條規定:法定繼承人以外主要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或者對被繼承人平時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因此,上門女婿在喪偶以后在對岳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則法律賦予了繼承權利,可以與岳父、母的子女和父母作為第一順序人參加繼承。當然上門女婿在未喪偶的情況下,并不享有繼承權,而由其配偶享有,以防止發生繼承混亂。那么顯而易見,女婿對岳父、母,兒媳對公、婆并不具有法定贍養義務,不屬于法定繼承人,但他們一旦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就符合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財產。
從《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知道,能夠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以及配偶。而在他們之間是沒有順序之分的,均等的享有遺產繼承權。當然,要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去世或喪失了繼承權的話,則就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實際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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