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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也就是遺囑人自己親自書寫遺囑,這是與由他人代為書寫遺囑相對的。實踐中,訂立這樣的遺囑,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那究竟該怎樣才能訂立自書遺囑呢?詳細內容,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樣才能訂立自書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然后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后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二、自書遺囑的條件有哪些
(一)自書遺囑中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合法財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近年來,財產的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比如股權、證券等等,遺囑人只能處理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遺囑人缺乏這方面的意識,或是由于我國傳統“大男子”主義的影響,在立遺囑之時,根本沒有想到首先應該先將屬于配偶的部分財產析出,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上公堂,易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的后果。除此之外,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盡量涵蓋所有遺產,同時具明遺產分配的比例等。
(二)遺囑的簽名
我國的習俗強調簽名,不認可蓋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遺囑人沒有簽名,盡管遺囑內容真實,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無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書遺囑有些許改動的,建議在改動的地方簽名、按手印,同時注明改動的日期,但最好還是重新再訂立一份遺囑。
(三)自書遺囑的時間尤為關鍵
自書遺囑一定要寫明確切的日期,注明年、月、日。通過日期,我們可以判斷出遺囑的效力。司法實踐中,因未寫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確切而認定不滿足遺囑的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件比比皆是。應該嚴格依照法律條文來書寫,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另外,對于日期的涂寫、更改,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
不管是訂立怎樣的遺囑,都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否則的話就有可能導致遺囑被認定為無效的。至于應該怎樣訂立自書遺囑,律霸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自書遺囑生效也是需要滿足條件的,這方面的知識大家可以在上文中進行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陽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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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有效的要求是什么
自書遺囑需要見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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