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賠償范圍是否有規定?
1、故意損害財產罪的賠償范圍根本就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當中,損壞了哪些財產就應該據實賠償,并沒有什么特定的賠償范圍。《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2、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5000元以上)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判處刑罰。
3、《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怎樣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并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于嫁禍于人的動機等。
(二)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中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于:后者破壞的是特定的財產,侵犯的是其他獨立客體,本法對其已單獨規定有罪名,只應按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三、本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3、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于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于民事賠償問題。
所以說,賠償范圍那得取決于故意損害財產罪的犯罪嫌疑人損壞了的財產范圍,比如損壞了自己的機動車,那財產賠償范圍就是機動車,不會有其他的賠償。而犯罪嫌疑人除了要為自己的這種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損壞財產的數值也要面臨三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如何界定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如何定罪?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雇傭關系工傷賠償起訴狀
2021-01-29專利異議審查的時間限制是什么
2020-12-24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哪些積極意義
2021-03-25訂金與定金的區別有哪些
2021-02-01一般保證
2020-11-09酒后駕車將面臨哪些處罰
2021-02-25交通事故發生后多久認定責任
2020-11-29賠償誤工費后繼續發生勞動行為違法嗎
2020-12-04交強險在哪些情況下不理賠
2020-12-29婚前財產是否一定歸個人
2021-03-20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怎么辦
2020-11-11民事訴訟主管的標準及范圍是什么
2021-02-25車輛財產損失民事起訴狀
2020-11-24離婚訴訟狀怎么寫
2020-11-12醫療糾紛的防范與處理
2020-12-11代書遺囑的有效條件及見證人資格
2021-03-16在商場摔傷,商場不理怎么辦
2021-01-03小孩在超市受傷責任在誰?如何適用法律
2021-01-13追索勞動報酬是否解除勞動關系
2021-02-03保險事故發生后轉讓保險利益有效嗎
20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