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賠償合法財產的范圍包括哪些?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侵權賠償的原則
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在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時,應遵盾以下三個原則:
1、對造成的財產損失要全部賠償的原則。
民法通則規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是補償受害人財產上遭受的損失。只有責令加害人全部賠償人的損失,才能達到這一目的。所謂全部賠償,是指損害多少,賠償多少。這里說的損害,包括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稱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實際得到的利益(稱間接損失、消極損失)沒有得到。
2、對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
在我國,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和賠償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傷、殘、死亡而沒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責任,而不負賠償責任。對于因侵害人身權利而引起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如醫藥費、誤工工資等)時,加害人亦應全部賠償。
3、考慮加害人經濟狀況的原則。
在我國,凡加害人經濟狀況較好,有賠償能力時,就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全部財產損失;如加害人的經濟狀況確定不好,令其全部賠償勢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屬的生活陷入困境時,而應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減少賠償數額。這不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否定,而是對全部賠償原則的必要補充,使必要與可能有機地結合。這樣做既維護了法紀,又切實可行,使受害人的權益真正得到保護。
侵權賠償應該不難理解,有的時候雖然侵犯到了對方的財產權,但深入調查下可能發現侵犯到的當事人的這部分財產是通過貪污、賄賂的這種方式得來的,那這筆財產不應該賠償給被侵權人,但侵權人應該把這里財產交給國家司法機關。大多數的侵權行為都會產生必要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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