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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說是基于親屬關系而存在的,這也是法定的權利,但實踐中也有可能出現喪失繼承權的情況,那么繼承權為什么會喪失呢?繼承喪失的法律效力又是怎樣的。關于這兩個問題,我們一起從下文中了解。
一、繼承權為什么會喪失?
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人民法院確認并判決,會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因行使繼承權而引發繼承糾紛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人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有贍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拒絕贍養或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被繼承人的行為。虐待被繼承人主要是指經常對被繼承人進行肉體或精神上的折磨,如侮辱、打罵、凍餓等。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繼承人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遺棄人、被虐待人又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剝奪其繼承權。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不但應當受到刑罰處罰,而且應剝奪其繼承權。其構成要件主觀上的要求是故意,客觀上必須有殺害行為,不予考慮是否既遂。
二、繼承喪失的法律效力如何?
繼承權喪失的效力是指繼承權喪失的法律效果,它包括時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我國繼承法對繼承權喪失的時間效力沒有明確規定,從立法精神來看,當繼承人具有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其繼承權就當然喪失;若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出現在繼承開始之后,則其效力追溯至繼承開始之時。在對人的效力方面,繼承權的喪失具有特定性,即使喪失了對特定人的繼承權,繼承人仍享有對其他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
關于繼承權為什么會喪失?根據《繼承法》中的規定,主要是因為繼承人存在一些不好的行為,從而被法院確認并判決喪失繼承權,那么日后就不能再繼承死者的遺產。不過,這里也僅僅是喪失了特定人的繼承權,并不是喪失所有的繼承權。
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有什么不同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不履行贍養義務是否喪失法定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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