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無利不起早,或者說人為錢死,鳥為了食物死亡,這些都是有道理的,從側面反映了人這個生物是自私的,所有對于自己利益的東西都極其的看重。所以說人們對于自己財產的保護意識也是非常的強的。關于財產侵權訴訟管轄的規定是怎么樣的呢?我們來看一看。
一、財產侵權訴訟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賠償提起的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對侵權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侵權糾紛管轄做了很多規定,重點有:
1、侵權行為地的確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2、產品質量糾紛的管轄。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名譽權案件管轄的確定。名譽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侵犯著作權案件管轄的確定。
(1)因侵犯著作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是師弟法院管轄;僅對其中一個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是師弟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5、侵犯專利權案件的管轄。
(1)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制造之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
財產侵權訴訟管轄一般都是由當地的法院進行管轄的。財產,是每個人擁有的東西,一件衣服,一棟房子,一輛車子這些都是屬于自己的財產。這些東西對于人們來說是很重要的,所以人們對于侵犯到自己財產的人或者行為也是極其敏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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