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的中國人在遇到令人不順心的糾紛矛盾的時候,基本上都會盡可能地尋求和平解決的方式而不是鬧到法庭。所以只要加害人沒有傷害到自己的身體就可以根據損失的大小來協商如何彌補,財產侵權和解協議就是這個過程的產物。那么,財產侵權和解協議具體是什么呢?
一、財產侵權和解協議
財產侵權和解協議是指侵權案件發生后,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以外,基于雙方的協商、合意決定侵權損害賠償問題并進而解決糾紛的協議,其性質屬于民法上的和解。
1.財產侵權和解協議是雙務、有償合同。侵權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互相讓步即互相拋棄權利,互相承認義務以終止侵權糾紛而發生的協議。侵權和解協議因“互相讓步”使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因“互相讓步”使一方當事人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對方一定的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的代價。正如王澤鑒先生所言,和解因當事人“互相讓步”故具有償、雙務契約的性質。
2.財產侵權和解協議為諾成合同。侵權和解協議的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為對方當事人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此合同的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交付行為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財產侵權和解協議為要式合同,應以書面形式為之。侵權和解協議涉及到當事人權利的拋棄、義務的承認,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重大,應采取書面形式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此,法國、意大利等國民法典亦有類似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第2044條第2款規定:“此種契約應以書面形式寫成。”
4.財產侵權和解協議應為有名合同。自法國民法典以來,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均將和解合同規定為典型合同。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在債編的第二章的各種之債下,設第二十三節“和解”,將和解合同與買賣等有名合同并列。目前,我國現有民事法律對和解合同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應視為無名合同。當發生和解合同糾紛時,應當依照《合同法》第124條“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適用法律。和解合同有其自身的特點與規則,為規范和解合同,發揮其有效化解民事糾紛的作用,在制定我國民法典時,應將和解合同上升為有名合同。
綜上所述,財產侵權和解協議就是產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心平氣和地解決已經發生的侵權事實,然后通過將損失的補救措施寫下來而形成的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書面材料。另外,該協議的內容也會間接地影響到日后訴訟判決,所以小編建議大家在簽訂之前應當尋求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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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魏憲合律師,男,漢族,山東人。在校期間以優異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大學畢業后一直供職于陜西澤誠律師事務所。現任澤誠律所合伙人、專職律師。魏律師執業以來經辦的案件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經濟糾紛、建筑工程糾紛、刑事辯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案件。魏律師以客戶利益最大化作為執業理念,法律服務過程中認真、謹慎、及時、精準,得到了客戶的高度認可,現擔任雅居樂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陜西鑫華夏建設有限公司、西安順誠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西安高創測控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市長安區黃良街辦、西安中強駕校及西安市長安區東湖村、西湖村、北湖村等村委會常年法律顧問。采取合法手段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是本律師的辦案宗旨。魏律師做人誠實有信、做事認真踏實,思維敏捷,思路開闊,應變能力強,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高超的辦案技巧,深得社會和當事人的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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