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
《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也可以這樣說,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毀滅或損壞公共財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使某項財物的價值與效用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的行為。此罪的構成特征是:一是主體方面特征,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非主觀故意毀壞的和所造成結果較輕的同樣屬于違法行為,但處罰方法不同。毀壞公私財物的動機和手段,也是影響立案的因素。一般損毀價值5000元以上公私財物;多次損毀公私財物;多人損毀公私財物的予以立案。年滿16歲的,具備民事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需要進行賠償和服刑。未達到年齡條件的由其監護人賠償。有訴訟需要可咨詢律霸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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