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并不是死者所有的財產都是可以作為遺產,由其合法繼承人來繼承的。繼承人想要繼承遺產的,首先要確定死者的那些財產是屬于遺產的,這就需要從遺產的構成要件分析起走。下面,律霸小編就來告訴大家遺產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遺產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遺產,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包括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
構成遺產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遺產必須是財產。
其中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遺產不能是人身權及身份等,
這是由現代繼承法作為財產繼承而決定的,此與古代社會的宗祧繼承制相區別。
(二)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
這里的所有是廣義上的所有,既包括作為物權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還包括知識產權、股權等各種復合權中的財產權利部分。
(三)遺產必須是非專屬于死者自身的財產。
有些財產依其人身專屬性不具有可繼承性,因此不得繼承。如養老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后則該種權利歸于消滅。
(四)遺產的形態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態為限,從死者遺留下的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或替代財產均為遺產。
二、怎樣確定遺產繼承份額?
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有以下規定:
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不列入繼承順序。
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看完上文的內容后,相信大家已經知道遺產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了吧,如果死者的財產能夠滿足上述條件的話,則就可以作為其遺產,然后由其合法的繼承人來繼承。如果你對此還要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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