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及《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之規定,非法用工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違法用工的情形”。
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非法用工主要是指兩種情形:
1、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招用員工從事勞動的行為;
2、依法設立的單位使用童工的行為。
非法用工的單位和員工之間到底是不是勞動關系,相關爭論已經持續很久。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關系必須建立在合法用工主體與勞動者之間,因此,非法用工主體與雇傭的勞動者之間的糾紛,只能被作為雇傭合同處理,通過一般的雇員人身損害賠償得到救濟。
第二種觀點認為,是否具有合法的勞動用工權,不是區分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的唯一標準,只要用工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即可否定雇傭關系的適用。因此,因非法用工致傷,應當視同工傷,受傷勞動者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者是目前比較普遍的觀點,本案仲裁委員會也是基于該觀點認定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王某應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公司除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支付工傷待遇外,還應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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