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間被辭退怎么舉報?
可以找當地勞動局進行舉報,但前提也是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二、辭退員工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已經明確,企業對于被隔離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不能根據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應順延到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無過失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也就是企業不能以這兩種形式解除勞動關系。但是,該通知并未規定企業不能根據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能夠證明被隔離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的,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當代社會疫情期間,如果存在著違法犯罪的現象,現象是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管理部門進行舉報的。雖然說疫情期間確實很多的企業生產是非常的困難的,那么可以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對于薪資進行調整,盡量不予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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